(2016)鄂09民终8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许维芳与陈卓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卓,许维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民终8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卓,男,1987年10月28日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汉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维芳,男,1959年7月15日生,汉族,汉川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汉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双帆,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承平,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卓因与被上诉人许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1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首先,关于陈享然与陈卓之间是否存在父子身份关系,一审法院仅凭三个证人证言即予以确认,依据不足。其次,本案争议的民间借贷关系产生于陈享然与许维芳之间,与陈卓并无关联。即使此前陈卓自愿同意代替陈享然偿还本案争议的借款,但现在陈卓不愿意再代替陈享然偿还本案争议的借款,故一审法院直接判决陈卓代替陈享然偿还借款,于法无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1261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卓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孟晓春审判长 龚 敏审判员 蒋家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佳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