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2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梁仁德与陈思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仁德,陈思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2民初1162号原告:梁仁德,男,汉族,1968年1月20日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图们市。被告:陈思佳,男,汉族,住图们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仁德诉被告陈思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仁德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仁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梁仁德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恩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艳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