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2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梁仁德与陈思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仁德,陈思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2民初1162号原告:梁仁德,男,汉族,1968年1月20日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图们市。被告:陈思佳,男,汉族,住图们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仁德诉被告陈思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仁德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仁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梁仁德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恩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艳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