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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贾培新申请执行李俊梅康继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培新,李俊梅,康继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591号申请执行人贾培新,男,汉族,1981年3月24日出生,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被执行人李俊梅,女,汉族,1961年5月10日出生,住所地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康继良,男,汉族,1957年2月14日出生,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贾培新与被执行人李俊梅、康继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014)东民初字第879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俊梅、康继良在中国工商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俊梅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二、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康继良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三、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瑞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雅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