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26财保4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延兰廷与张建晓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延兰廷,张建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财保457号申请人延兰廷,男,1967年9月16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张建晓,男,1991年1月4日生,汉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建晓所有的豫E×××××号小型轿车及张建晓所有的豫E×××××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王连甫所有的豫E×××××号小型轿车及延兰廷所有的豫E×××××号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建晓所有的豫E×××××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张建晓所有的豫E×××××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由实际车主看管和使用,不准变卖、过户、转移、隐匿、抵押、担保。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文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