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1民初4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杨永学与杨永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学,杨永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4363号原告:杨永学,男,汉族,居民。被告:杨永凤,女,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萍,沂南县传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学与被告杨永凤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永学负担。审判员 臧庆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