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5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宇申请执行张乐鑫、张启兵、普正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宇,张乐鑫,张启兵,普正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5执178号申请执行人:陈宇,男,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执行人:张乐鑫,男,1990年10月22日出生,彝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执行人:张启兵,男,195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执行人:普正琼,女,1958年10月2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陈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会理民初字第127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乐鑫、张启兵、普正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818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启兵于2016年11月12日之前给付案款人民币5000元,余下案款76800元,从2017年开始张启兵每年9月30日前给付案款25000元至上述案款全部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会理民初字第12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