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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31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成与王天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王天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3167号原告:王成,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天亮,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成与被告王天亮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王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成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王成承担。审判员  文纪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玉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