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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民初55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马强与孟祥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强,孟祥凯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5565号原告:马强,居民。被告:孟祥凯,居民。原告马强与被告孟祥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马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祝永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寒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