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1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吴建华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1刑初95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因本案,2016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6]9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故转为普通程序,于同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佳宁及杨赛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5日至2月18日之间,被告人吴某某单独或者结伙官某某(另行处理)先后四次在海宁市海昌街道火炬东区155号底楼棋牌室内组织参赌人员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获利54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证人证言、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诉请本院对被告人依法予以判处。被告人吴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参与2016年2月15日赌博事实没有意见,辩解起诉书指控的2月16日至18日三起事实中,其只参与了一次,其余两次只是在赌场上参赌,并未抽头。辩解自己的行为并未构成赌博罪。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2月15日晚上,被告人吴某某在海宁市海昌街道火炬东区155号底楼棋牌室内,组织赵某、王某、蒋某等人以打“筒子功”的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吴某某在赌场上抽头,从中抽头获利1630元。二、2016年2月16日至18日晚上,被告人吴某某结伙官某某在海宁市海昌街道火炬东区155号底楼棋牌室内,先后三次组织赵某、王某、蒋某等人以打“筒子功”的形式进行赌博,官某某在赌场上抽头,被告人吴某某在赌场上偶尔抽头,从中抽头获利3860元。上述事实,由经当庭举证、质证并为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15日起,其因回老家将自己经营管理的棋牌室转托给吴某某代为管理的情况。2.证人官某某(系被告人吴某某的岳父)的证言,证实其女婿代为管理吴某的棋牌室。2016年2月15日晚上吴某某在“筒子功”场子上抽头;2月16日至18日间吴某某将棋牌室钥匙交给其,并由其在“筒子功”场子上抽头,期间吴某某在场子上偶尔抽头。后面三天的抽头款项分别为1700元、1210元、950元,除开销及给吴某某700元外,其都赌博输掉了。3.证人仰某(系被告人吴某某的岳母)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吴某某及官某某均在棋牌室内管理抽头的情况。4.证人官甲(系被告人吴某某的妻子)的证言,概况证实被告人吴某某及官某某在棋牌室内管理抽头的情况。5.证人赵某、王某、蒋某(均系参赌人员)的证言,均证实2016年2月15日至18日之间,各自在赌场上参赌以及吴某某及官某某等人在“筒子功”场子上抽头的情况。6.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吴某某的归案情况。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吴某某的身份情况。8.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被告人吴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供述其帮助朋友吴某照看棋牌室,到了晚上参赌人员在棋牌室内打“筒子功”赌博,其从中抽头的情况。2016年2月15日晚上其在赌博场子上抽头,2月16日至18日间其将棋牌室转托岳父官某某管理,其在场子上帮助抽头的情况。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仅供述2月15日事实,辩解2月16日至18日间其只参与一次,其余是在参赌并未进行抽头。针对被告人吴某某的辩解。经庭审查明,证人官某某、官甲、仰某均证实被告人吴某某在棋牌室内帮助经营管理并从中抽头的情况,参赌人员赵某、王某、蒋某亦证实被告人吴某某等人每场在场子上抽头并管理的情况,上述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被告人吴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对此亦有供述,庭审中的翻供没有证据证实,有避重就轻之嫌,被告人吴某某所作相关辩解,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四次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涉及抽头渔利54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所犯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16年11月18日止。已折抵先行羁押的三十五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佳丽人民陪审员 李国梁人民陪审员 金德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余 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