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8民初38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刘继伟与吴一郎、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伟,吴一郎,王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8民初3885号原告:刘继伟,男,汉族,1984年7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谢瑞阳、方丽,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一郎,男,汉族,1989年8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海盐县。被告:王丽,女,汉族,1985年10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海盐县。原告刘继伟诉被告吴一郎、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亚景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9月26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瑞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一郎、王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继伟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利息7500元,共计207500元;2.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吴一郎因经济紧张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上载明被告应于2015年6月7日起分12期将借款本金还清,且支付利息7500元,如逾期未归还则按月利息2分支付利息,并以巴黎都市8幢1单元1202室房屋作为抵押。被告王丽系被告吴一郎的妻子,且该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讨借款未果,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吴一郎、王丽既未出庭,亦未提出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经审理,本院查明���下事实:2015年6月7日,被告吴一郎向原告刘继伟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向刘继伟借款20万元,从2015年6月7日起分12期还清,并支付利息7500元;本人现金收到20万元,如逾期不按时归还,则按月利息2分支付违约金,并以巴黎都市8幢1单元1702室房屋作为抵押。另查明:吴一郎、王丽系夫妻,双方于2012年10月25日登记结婚。以上查明事实有借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证据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从案经查明事实来看,被告吴一郎向原告刘继伟出具借条向其借款20万元、原告刘继伟也向被告吴一郎实际交付20万元款项的事实清楚。涉诉借条约定的借款期限已经到期,但被告吴一郎并未归还所借本金,原告刘继伟诉请其归还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借条中载明借期内利息为7500元���该数额没有超出法律保护的范围和限度,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一郎向原告刘继伟所借款项发生在与被告王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吴一郎、王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一郎、王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刘继伟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7500元,合计207500元。如果被告吴一郎、王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12元、减半收取2206元,由被告吴一郎、王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冯亚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李碧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