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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6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桂林、刘丽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桂林,刘丽丹,姚梅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763号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韩秀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贾锋臣、刘先行,联社职工。被告:黄桂林,男,生于1972年1月1日,住淅川县。被告:刘丽丹,女,生于1989年5月17日,住郏县。被告:姚梅儒,男,生于1983年10月18日,住淅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黄桂林、刘丽丹、姚梅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黄桂林、刘丽丹、姚梅儒起诉。案件受理费2515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王建钊审 判 员  杜 娟人民陪审员  邓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