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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民辖终6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洪剑文与戴国增等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剑文,戴国增,钟武恭,林梅昭,陈冬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辖终6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洪剑文,男,198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国增,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德成,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钟武恭,男,1977年5月6日出生,畲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原审被告:林梅昭,女,198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原审被告:陈冬丽,女,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上诉人洪剑文因与被上诉人戴国增、原审被告钟武恭、林梅昭、陈冬丽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6民初13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从原告出示的证据来看,无法确定该借贷纠纷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在厦门市湖里区,而本案被告所在地在厦门市翔安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由上诉人所在地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已查明,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中第九条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纠纷双方同意由合同履行地所在法院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且其中部分被告的所在地也在厦门市湖里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洪剑文的上诉理由因没有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培芳审 判 员  周汉聪代理审判员  陈红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赵婷玉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