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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民初4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戬、周水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戬,周水燕,周依清,姜秀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4226号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区江滨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1478831865。法定代表人:徐庆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姜君洪,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公司客户经理,住江山市。被告:杨戬,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被告:周水燕,女,199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告:周依清,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被告:姜秀琴,女,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戬、周水燕、周依清、姜秀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以及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戴剑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毛羽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