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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2民初34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崔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2民初3480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住本区。委托代理人石培卿,临沂河东开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某某,女,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住本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崔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系在自己权利范围内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善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