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2民初34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崔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2民初3480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住本区。委托代理人石培卿,临沂河东开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某某,女,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住本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崔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系在自己权利范围内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善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