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民初32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安徽安旺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安旺门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3286号原告:安徽安旺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8360014-3。法定代表人:张兰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王鸽,该公司法务。被告: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铜陵北路铁路生活小区5幢406室,组织机构代码913401007728167209。法定代表人:方慧斌,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安旺门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安旺门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安旺门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安旺门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少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慧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