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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2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潘龙玉与王玉平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龙玉,王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2执213号申请执行人潘龙玉,女,汉族,生于1973年8月28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申请执行人王玉平,男,汉族,生于1994年1月20日,四川省渠县人,住渠县。原告潘龙玉诉被告王玉平健康权纠纷一案,巧家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2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由被告王玉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潘龙玉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3916.94元,由王玉平承担案件受理4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玉平未自觉履行,申请人潘龙玉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王玉平已将案款、案件受理费合计3956.94元全部履行完毕,潘龙玉已领取。执行费已缴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巧家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2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天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世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