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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3民初19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孟小祥与岳小记、刘秀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小祥,岳小记,刘秀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3民初1926号原告孟小祥,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岳小记,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刘秀兰,女,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小祥与被告岳小记、刘秀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孟小祥于2016年10月24日以双方协商结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小祥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孟小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永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秀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