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2民初29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缙云县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赖建玲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缙云县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赖建玲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2953号原告:缙云县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黄龙路623号。法定代表人:周红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赖建玲,女,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现住浙江省缙云县。原告缙云县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赖建玲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缙云县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缙云县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原告缙云县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灯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杜晓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