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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民初3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刘文乐与黄大全、黄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乐,黄大全,黄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3333号原告刘文乐,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维军,临清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大全,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曾住临清市,现具体地址不详。被告黄莺,女,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曾住临清市,现具体地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乐与被告黄大全、黄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地址,本院依法进行送达。发现被告系租用房屋,现已退租,其实际住址不详。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的具体地址不详,造成本院送达不能,原告起诉不符合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当予以驳回。据此,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文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春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红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