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民终24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路露与石春林、孙宁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春林,路露,孙宁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终24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春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露。原审被告:孙宁军。上诉人石春林因与被上诉人路露、原审被告孙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802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审查,上诉人向本院提出免交上诉费申请,但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诉讼费免交情形,故本院对其申请未予准许并要求上诉人于收到本院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但上诉人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上诉费。本院认为,上诉人石春林提出上诉后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石春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业友代理审判员 刘 弘代理审判员 吴志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