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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10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冯幸中与陈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幸中,陈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81民初10244号原告:冯幸中,男,1955年9月5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告:陈蔚,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原告冯幸中与被告陈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玉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本院依原告冯幸中申请依法对被告陈蔚的财产进行保全。原告冯幸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幸中诉称:2015年6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1.2%,借款期限一年。后被告未按期还本付息。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被告陈蔚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反驳证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一致。以上事实由原告庭审陈述及其提交的由被告陈蔚出具的欠条原件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被告陈蔚未到庭应诉,应视为自愿放弃质证及抗辩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欠条符合证据形式要件,来源合法,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现原告冯幸中能够保证证据的真实性,故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冯幸中与被告陈蔚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陈蔚尚欠原告冯幸中借款10万元及约定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及支付约定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故依法可予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蔚应归还原告冯幸中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104元,合计2254元,由被告陈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玉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应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