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2民初34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与乔广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乔广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02民初348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青年北路61号。负责人:叶宏,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智晓琴,该行员工。被告:乔广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海陵支行)诉被告乔广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钱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海陵支行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智晓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广辉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行海陵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乔广辉立即偿还所欠原告欠款合计48149.12元(本金39573.94元、暂计算至2016年5月13日的利息6489.07元、滞纳金2086.11元)及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日的利息、滞纳金;2、本案诉讼费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乔广辉于2012年5月向原告申请办理银联标准信用卡一张,经审查审批同年6月批准发卡,卡号为62×××44,总信用额度为40000元。2015年5月,该账户出现逾期,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截至2016年5月13日,持卡人乔广辉尚欠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48149.12元,其中本金39573.94元,利息6489.07元、滞纳金2086.11元。原告农行海陵支行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下列证据:信用卡申请表(含中国农业银行贷记卡章程及领用合约)、账户详细信息、消费流水。被告乔广辉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因被告乔广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列证据审查后认为,原告所举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并与本案有关联,故确认其证明力。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被告乔广辉向原告农行海陵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领取并填写了申请表。作为申请表附件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收费标准》载明计息及费用等事项,约定贷记卡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当期账单本期发生的除取现透支、转账透支交易外的其他透支交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则无需支付透支利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为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履行合约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发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签署一栏上方载明申请表的“申请人声明”处载明“本人已阅读并了解《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全部内容,自愿遵守章程、领用合约的规定。”被告乔广辉在提交的申请表中填写了自己的相关信息,并在“申请人声明”处下方的申请人签名一栏签字予以确认。原告经审核后为被告乔广辉办理了卡号为62×××44的信用卡一张。被告乔广辉领卡后使用该信用卡进行消费。被告乔广辉自2015年5月起连续多期未能向原告偿还当期本息。至2016年5月13日,被告乔广辉尚有透支本金39573.94元,到期利息6489.07元,罚息2086.11元未予清偿;原告因追索未果,致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被告乔广辉向原告农行海陵支行申请领取信用卡,并同意遵守相关章程、合约的规定。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乔广辉未能按照章程、合约的约定在指定期限前偿还相应的欠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的相应本金、利息、滞纳金款项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乔广辉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了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及对证据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乔广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偿还欠款本息、滞纳金合计人民币48149.12元(利息、滞纳金暂算至2016年5月13日)及自2016年5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04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502元,由被告乔广辉负担(原告已预交人民币502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4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户名:泰州市财政局;③汇入银行:农业银行泰州海陵支行;④账号:20×××88;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代理审判员 钱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