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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91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王文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文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91民初860号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德胜路北山名苑小区物业总部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徐淑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慧玲,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宋智萃,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文杰,女,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文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千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