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02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02刑初640号公诉机关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女,1977年2月5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6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以科检公诉刑诉(2016)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强、肖宇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2015年11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利用在中国银行通辽分行做保洁员的身份,在通辽市科尔沁区范围内,冒充该行工作人员,以能为各被害人办理银行贷款收取好处费等为由,骗取白某、包某某等多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12500元后进行挥霍。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5月至2015年2月间,何某某以能办理银行贷款收取好处费为由,骗取白某人民币6800元。2.2014年12月份,何某某以能办理贷款收取好处费为由,骗取白某某人民币6000元、虚构其孩子上学急用钱为由骗取白某某人民币3500元,共计人民币9500元。3.2014年年底至2015年4月份,何某某以能办理银行贷款收取好处费为由,骗取敖某某人民币5300元。4.2014年年底至2015年4月份,何某某以能办理银行贷款收取好处费为由,骗取白某甲人民币5300元。5.2015年1月份,何某某以能办理银行贷款收取好处费为由,骗取金某人民币4300元。6.2015年1月份,何某某以能办理银行贷款收取好处费为由,骗取梁某某人民币4000元。7.2015年1月份,何某某以能办理银行贷款收取好处费为由,骗取杨某某人民币4800元、骗取李某某人民币5000元。8.2015年4月份,何某某以能办理银行贷款收取好处费为由,骗取包某某人民币7000元。9.2015年4月份,何某某以能办理银行贷款收取好处费为由,骗取李某甲人民币5000元。10.2015年4月份,何某某以能办理银行贷款收取好处费为由,骗取彭君人民币5000元。11.2015年4月份,何某某以能办理银行贷款收取好处费为由,骗取吴某某人民币5000元。12.2015年4月份,何某某以能办理银行贷款收取好处费为由,骗取王某清人民币8000元、虚构同事买车为由骗取王某清人民币10000元,共计人民币18000元。13.2015年4月份,何某某以能办理银行贷款收取好处费为由,骗取包某明人民币4000元。14.2015年4月份,何某某以能办理银行贷款收取好处费为由,骗取包某某人民币4000元。15.2015年4月份,何某某以能办理银行贷款收取好处费为由,骗取包某甲人民币2000元。16.2015年7月份,何某某以能办理银行贷款收取好处费为由,骗取包某乙人民币10000元。17.2015年11月份,何某某以能办理银行贷款收取好处费为由,骗取赵某人民币7500元。2016年3月26日,何某某被抓获归案,经讯问,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人范某、杜某某等人证言,欠据,说明材料,辨认、搜查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作案多起,侵犯财产人民币112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追究其法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6日起至2020年3月25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对被告人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振军审 判 员 朱丽丽人民陪审员 赵玉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