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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2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县支行与邓嗣斌、池永丽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县支行,邓嗣斌,池永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2民特1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县支行,地址:信丰县嘉定镇圣塔路141号。法定代表人:张伟,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灵,系该行员工。被申请人:邓嗣斌,男,1987年6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被申请人:池永丽,女,1983年2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上列当事人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之起诉。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县支行撤回本案之起诉。案件受理费6130元,减半后收取3065元,由申请人承担。代理审判员  梁小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