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执恢1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蒋永丽与蒋相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永丽,蒋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恢1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永丽,女,汉族。被执行人:蒋相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蒋永丽与蒋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蒋相峰拒不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红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且发现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蒋相峰的银行账户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柏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