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139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汪雪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汪雪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3945号之一一一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锦园路13号景兴环球大厦(第一层101号、第二层201号商铺和第七层全层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735218008。负责人:冷静,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伯章,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峥,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雪儿,女,汉族,1983年8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汪雪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以被告已清偿所有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55元、财产保全费652.44元,合计1342.9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担。审判员 曾婉慧一一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一一一书记员 李嘉濠一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