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3民初24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陵支公司与叶联合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陵支公司,叶联合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23民初2438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陵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负责人:高山,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胜,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联合,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陵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陵支公司)与被告叶联合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茂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叶联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人保南陵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保险赔偿款12万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8日被告叶联合无证驾驶×××××××号小型轿车与案外人金传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金传富受伤。经南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叶联合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后案外人金传富起诉被告叶联合及原告人保南陵支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经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人保南陵支公司依(2015)南民一初字第00559号民事判决书在2015年6月1日向案外人金传富赔偿12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因被告叶联合无证驾驶,原告有权就该12万元的赔偿款向被告追偿。综上,无证驾驶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而被告叶联合仍然抱着侥幸心理无证驾驶,造成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害。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被告叶联合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8日,案外人金传富驾驶“新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陵县弋江镇柿坝村开往南陵县弋江镇紫溪村金村自然村,8时00分许,行驶至南陵县弋江镇紫溪村十字路口处时,与被告叶联合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的×××××××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案外人金传富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南陵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叶联合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2015年4月1日,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民一初字第005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案原告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金传富12万元(除财产损失)。判决之后,该案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2015年6月3日,原告将12万元赔偿款汇至案外人金传富账户。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告未取得驾驶资格,现原告已将保险理赔款支付给受害人,原告就伤残赔偿金及医疗费可以向被告主张追偿权。综上所述,被告偿还原告保险理赔款12万元。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联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陵支公司保险理赔款1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230元,合计2930元,由被告叶联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旭芝人民陪审员 芮冬琴人民陪审员 茅金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花 慧附本案适用相关法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