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4财保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史小倩与武连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史小倩,武连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财保226号申请人:史小倩,女,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武连香,住济南市。申请人史小倩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连香名下的鲁*号宝马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史小倩以登记在担保人刘信东名下的鲁*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史小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武连香名下的鲁*号宝马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间该车不得转移、转让、隐匿、抵押、担保等。查封期限贰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史小倩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蓓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