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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59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03

案件名称

天津航天北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马兆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航天北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马兆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5925号原告:天津航天北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汉公路13888号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高新七路168号综合配套服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81886272F。法定代表人:史俊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天津玺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轩,天津玺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兆琴,女,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保龙(被告马兆琴之夫),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天津航天北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兆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航天北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126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丽艳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