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03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宫恒松与梁洪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恒松,梁洪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3执477号申请执行人:宫恒松,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被执行人:梁洪保,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执行宫恒松与被执行人梁洪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宫恒松与被执行人梁洪保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20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松审 判 员  刘润明代理审判员  许富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岳凯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