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19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张伟与陕西浦思金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陕西浦思金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19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伟。被执行人陕西浦思金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伟与被执行人陕西浦思金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雁劳仲案字[2016]1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浦思金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伟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浦思金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后,被执行人自动将本案案款人民币1204.58元交至本院并交纳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1941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艳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