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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28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刘新君与薛辉、韩光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君,薛辉,韩光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2877号原告:刘新君。被告:薛辉。被告:韩光运。原告刘新君诉被告薛辉、韩光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新君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新君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8元,由原告刘新君承担。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芳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