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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9民初173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许敏与洪昌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敏,洪昌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9民初17377号原告许敏,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洪昌良,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敏与被告洪昌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许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管丽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项 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