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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64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蔡可军诉刘希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可军,刘希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6450号原告:蔡可军,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被告:刘希娇,女,1989年1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可军诉被告刘希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可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蔡可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罗兆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