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3民初83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河南亚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亚星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8338号原告河南亚星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阴全忠,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裕辉。本院受理原告河南亚星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亚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院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亚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15元,减半收取7557.50元,由原告河南亚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政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