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民初71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郭玉岭与郑州高新区梧桐办事处兰寨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岭,郑州高新区梧桐办事处兰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91民初7192号原告郭玉岭,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郑州高新区梧桐办事处兰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寨村。负责人郭炎峰,主任。原告郭玉岭与被告郑州高新区梧桐办事处兰寨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玉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州高新区梧桐办事处兰寨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5月20日,原被告签订《兰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原告位于兰寨的房屋被拆除,按照该协议书约定,安置房建设周期约三年,安置房交付使用之前向每人每月发放过渡费600元,如三年内不能及时交付安置房,加倍发放过渡费。协议签订后,双方按协议约定履行到2015年5月。此后,被告在房屋竣工未验收合格及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强迫原告回迁,原告拒绝后,被告向原告停发过渡费。被告在房屋整改并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合格后,才能停发过渡费。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5年5月、6月、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的过渡费5400元,并继续支付过渡费至交付合格安置房之日。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郑州高新区兰寨村民,居住于郑州××新区兰寨村××号。2012年5月31日,因兰寨城中村改造,原告作为被拆迁人(乙方),被告作为拆迁人(甲方),签订《兰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一份,就拆除乙方宅基地内的附着物补偿问题及其他事宜约定如下:乙方承诺于2012年5月31日前负责将其所属宅基地内物品搬迁完毕。安置房建设周期约3年,安置房交付使用前甲方向乙方每月发放过渡费600元,本户共有一口人。先期过渡费发放从协议签订当月至2012年12月31日,以后每半年统一发放一次。如三年内不能及时交付安置房,甲方向乙方加倍发放过渡费即每人每月1200元。原告在该协议上签字并捺压手印,被告在该协议甲方处加盖公章。被告自2015年11月起分批次向兰寨村民分配安置房屋。原告称该交付的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未接受交付的安置房,并请求被告按双倍标准支付过渡费,双方协商未果,遂引发本案纠纷。另查明:1、截止庭审辩论终结之日,郑州祝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的本案房屋未通过消防验收,消防监督结果公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公告显示,2015年8月5日、12月6日验收结果均为不合格。2、原告未从被告处接受安置房,至今仍在外租房居住。3、原告提交的《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寨村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一部分设计说明中第十四项节能设计中F款记载:“拟本工程采用如下节能措施:外保温材料拟采用岩棉板或矿棉板,为A级材料,屋面的保温材料拟采用CCP(水泥聚苯乙烯泡沫颗粒符合材料)保温隔热复合板+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保温板。上部为住宅的商业网点顶棚,上部为商业网点的地下室或地下空间的顶棚均拟采用单面带钢丝网架聚苯板保温。外窗拟用断桥彩铝中空玻璃5+9A+5,且气密等级不应低于4级水平。外墙外保温的做法参照河南省05YJ31图集有关构造”。4、被告于2015年6、7、8月按双倍过渡费标准向原告发放了费用,并按单倍标准发放过渡费至2016年5月。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郑州消防网站公示的消防监督结果、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郑州高新区兰寨城中村改造修建详细规划各一份,及当事人陈述、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兰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各方均应当依照该协议进行履行。该协议约定原告搬迁后,安置房交付使用前被告向原告家庭每人每月发放过渡费600元,如三年内不能及时交付安置房,被告向原告加倍发放过渡费即每人每月1200元。原告按该协议约定履行了拆迁义务,被告应按该协议约定的时间向被告交付符合通常居住条件的安置房屋。本案中,被告虽自2015年11月起组织了安置房分配,但其分配的房屋截止法庭辩论终结之日仍未通过消防验收,亦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原告在此基础上拒绝接收房屋并无不当,本身亦无过错。原告自兰寨拆迁后,至今未入住被告分配的安置房屋已超出三年,存在在外租房所需的费用,故原告请求被告按照《兰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的标准,按照每人每月1200元的标准支付过渡费,是其合同权利,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支付2015年5月、6月以及2015年9月至交付合格房屋之日的过渡费。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可以确认被告按每月每人600元的标准支付过渡费至2016年5月,并于2015年6、7、8月按双倍过渡费标准向原告发放了费用。截止法庭辩论终结之日,郑州祝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的本案房屋仍未通过消防验收。故被告应支付原告2015年9月至2016年5月期间双倍过渡费未支付部分。原告家共计一口人,经计算被告应支付原告过渡费5400元(600×1×9)。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15年5月双倍过渡费未支付部分,因原被告于2012年5月31日签订协议,原告承诺于2012年5月31日前将宅基地内物品搬迁完毕,故原告该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自法庭辩论终结之日至交付合格安置房之日的过渡费,因本案的消防验收目前仍在办理中,该费用原告可另行主张,本院暂不予处理。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州高新区梧桐办事处兰寨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郭玉岭二○一五年九月至二○一六年五月双倍过渡费未支付部分五千四百元。二、驳回原告郭玉岭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郑州高新区梧桐办事处兰寨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申晓娟审 判 员 汪 涛人民陪审员 高 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