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002财保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罗某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02财保68号之一申请人:刘某某。被申请人:罗某某。申请人刘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罗某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罗某某价值1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2016年10月24日申请人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某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刘某某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案受理费1,020元,由申请人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颜昌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