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5民初16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唐海县宏胜钻井队诉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王滩镇陈家铺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海县宏胜钻井队,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王滩镇陈家铺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5民初1643号原告:唐海县宏胜钻井队,经营者:刘互国。住所地:唐海县九农场。委托代理人:张东友,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唐海县宏胜钻井队职工,现住乐亭县被告: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王滩镇陈家铺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冀中,职务:村主任。住所地: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海县宏胜钻井队与被告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王滩镇陈家铺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海县宏胜钻井队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海县宏胜钻井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赵 飞人民陪审员 贾义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志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