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83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叶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083刑初122号公诉机关洪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洪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6月16日由洪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6月24被洪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文韬,洪湖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洪湖市人民检察院以鄂洪检刑诉(2016)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洪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梦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及其辩护人文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洪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5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叶某在本市大沙湖农场街道“远芳建材”商店内,见店内无人,便将放在店内办公桌上的人民币10000元盗走,之后向妻子徐某谎称是捡来的,交由妻子存入银行。案发后,所盗现金已追回并归还被害人。经荆州市优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叶某在作案中具有限制责任能力。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叶某表示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辩护人文韬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在作案中系限制责任能力,且自愿认罪,有良好的悔罪表现;2、被告人系初犯,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退还了赃款,没有造成被害人的实际损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叶某的调查评估报告。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5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叶某进入洪湖市大沙湖农场街道“远芳建材”商店内,见店内无人,便将店内办公桌上的人民币10000元盗走。回家后,被告人谎称钱是捡来的,并交由妻子徐某存入银行。案发后,被告人所盗赃款已全部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荆州市优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叶某系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显著的行为缺陷,在2016年5月15日的作案中具有限制责任能力。2016年5月16日晚18时许,洪湖市公安局大沙派出所民警到被告人家中将其传唤到派出所并予以羁押。在审理过程中,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根据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叶某适用非监禁刑。经庭审质证,控辩双方对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提交的调查评估报告及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均表示无异议。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被告人叶某的户籍证明;报案材料;发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返还清单;洪湖市龙口镇高陆村村民委员会及该村村民的证明材料;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出具的《关于被告人叶某审前社会调查的评估报告》;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杜某、彭某、徐某的证言;3、被害人庞某的陈述;4、监控视频光盘;5、荆州市优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司法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作案现场照片及监控视频截图。7、被告人叶某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作案中具有限制责任能力,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款,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文韬发表的前述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相符,本院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叶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在社区服刑对社会无危害性,适宜社区矫正,可以宣告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腾英人民陪审员 杜万云人民陪审员 刘亦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