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1执6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建、谢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建,谢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1执634号申请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路631号。法定代表人吴坚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谢建,男,汉族,涟源市人,农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谢丽,女,汉族,涟源市人,农民,住涟源市,系被告谢建之妻。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1321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标的款963480.6元。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进行查询(包括银行存款、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登记部门),发现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321执6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才新审判员 刘江锋审判员 胡耀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