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执1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李某某、渭南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公证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渭南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1129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渭南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上列当事人因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人持渭南市临渭区公证处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的(2016)渭临证执字第59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200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多次协商在本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被执行人李某某每月20日前还款5万元,40个月还清,利息算止还清之日。上述协议本院认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临渭区公证处(2015)渭临证经字第600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及(2016)渭临证执字第59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李某某未按协议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申请人郭某某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竹丽审 判 员 贠承一人民陪审员 王 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甘兴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