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执33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拉法基(重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铁昊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拉法基(重庆)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铁昊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8执3397号申请执行人拉法基(重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玉马池工业园53号,组织机构代码:66087025-5。法定代表人:谭晓帆,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铁昊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海棠村石家坝社,组织机构代码:79585421-X。法定代表人:王铁,总经理。拉法基(重庆)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法民初字第026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铁昊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经四查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渝0108执3397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永红审判员 曾 彦审判员 胡凯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云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