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91执4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海恩、临沂恒利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恩,临沂恒利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91执410-1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恩,男,汉族。被执行人:临沂恒利实业有限公司,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6国道与金雀山路交汇处路西。法定代表人:刘震,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060442708申请执行人王海恩与被执行人临沂恒利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6)鲁1391执41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临沂恒利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9910.5元及执行费199元,现因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临沂恒利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9910.5元及执行费199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宗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弈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