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民辖终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张炳合与河南仟盛金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仟盛金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炳合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民辖终1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仟盛金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中山路中段朱雀苑综合楼*楼。法定代表人马秋根,任该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69995288-0。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炳合,男,汉族,1948年9月8日出生,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上诉人河南仟盛金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因与张炳合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豫0204民初71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河南仟盛金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不在开封市鼓楼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本案中,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由于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不存在,该仲裁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河南仟盛金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开封市鼓楼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姬 凯审判员 樊利双审判员 苏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