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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6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赵茂成、唐金保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茂成,唐金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26执891号被执行人赵茂成,农民。被执行人唐金保,农民。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4)涟刑初字第048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人赵茂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唐金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4月26日移送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赵茂成、唐金保,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还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赵茂成、唐金保均已被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系统。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执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义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涟水县人民法院(2014)涟刑初字第0489号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判决中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军执行员 吴 昊执行员 郭新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利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