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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1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2016)湘1221执174号杨理庭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理庭,中方县三亿傲龙石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1执174号申请执行人杨理庭,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中方县。被执行人中方县三亿傲龙石材厂,经营地:中方县活水乡,机构代码证:L0411407-5。负责人杨理带,中方县三亿傲龙石材厂投资人。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1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方县三亿傲龙石材厂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中方县三亿傲龙石材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1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肖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 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