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甘查字第44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苗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查字第4495号申请执行人苗某某委托代理人卢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苗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2日作出(2010)甘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请求法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甘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陈宏达审判员  胡岩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岑小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