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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5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桂诗莹与熊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诗莹,熊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5127号原告:桂诗莹。被告:熊辉。原告桂诗莹与被告熊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桂诗莹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诗莹申请撤诉,系诉权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诗莹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桂诗莹负担。审判员 张 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雅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