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民初5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桂诗莹与熊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诗莹,熊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5127号原告:桂诗莹。被告:熊辉。原告桂诗莹与被告熊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桂诗莹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诗莹申请撤诉,系诉权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诗莹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桂诗莹负担。审判员 张 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雅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