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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执34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崔伏香与张站君、夏海英等人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伏香,张站君,夏海英,河南佐顿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3407号申请执行人崔伏香,女,汉族,1949年8月8日生被执行人张站君,男,汉族,1973年11月14日生被执行人夏海英,女,汉族,1973年11月01日生被执行人河南佐顿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站君,关于申请执行人崔伏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站君、夏海英、河南佐顿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郑绿证执字第130号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站君、夏海英、河南佐顿服饰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站君、夏海英、河南佐顿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10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俊勇审判员  毛 建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梦元 百度搜索“”